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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国人大代表张健:建议完善疫苗、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经济处罚适用标的

发布日期:2019年03月18日 



  央广网重庆3月15日消息(记者陈鹏)全国人大代表、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主任医师张健建议,完善疫苗、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经济处罚适用标的,将静态的金额调整为动态的人均可支配收入,使其经济处罚标准可随经济发展适应新时代新形势新要求。

  结合我国经济发展趋势和经济处罚基准的角度来看,张健认为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(征求意见稿)》(后简称《征求意见稿》)中的经济处罚适用标的采取对罚款金额通过静态金额予以固定,这样的“固定金额”在当年具有较为实际震慑力,但若干年后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,居民收入持续提高,或许会产生震慑力有限的实际情况,还有可以进一步优化的空间。

  比如,《征求意见稿》八十七条、八十八条中“逾期不改正的,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”、“逾期不改正的,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,没收违法所得”、“撤销上市许可证明文件,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;货值金额不足五十万元的,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”,但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,按照统计数据显示,2000年至2016年的16年间,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6280元增长到33616元,年复合增长率为11.05%,实际增长约6倍,但相关法律法规难以对此多次反复调整,因此可能逐渐发生经济处罚措施程度较轻的问题。

  因此,张健建议,将《征求意见稿》八十七条、八十八条关于罚款静态金额的表述调整为:逾期不改正的,处以违法行为实施之日当年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6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”、“逾期不改正的,处以违法行为实施之日当年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,没收违法所得”,将静态的金额调整为动态的人均可支配收入,使其经济处罚标准可随经济发展适应新时代新形势新要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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